宁波法院开展“发挥执行职能、做好‘六稳’工作落实‘六保’任务”专项执行行动
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、省高院部署,有效激活生产要素、助力复工复产、优化营商环境,宁波法院“发挥执行职能、做好‘六稳’工作落实‘六保’任务”专项执行行动已拉开帷幕。
时间:2020年9月下旬至2021年春节前,为期5个月
内容:规定动作+自选动作
进一步完善涉黑恶案件财产移送、立案、执行“绿色通道”,充分利用“一元拍”司法网拍平台,在法定期限内切实强化执行力度,巩固和扩大“打财断血”成效,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经济;执行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财产刑等非必须确定执行金额的判项,积极协调政府或财政部门接受实物或涉案资产,确保“案件清结”“黑财清底”任务圆满完成。
结合新年、春节前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,加大对追索劳动报酬(包括农民工工资)、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、医疗损害赔偿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、工伤保险待遇、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,做到立案、执行、案款发放“三优先”,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对申请人面临生存、生活困难的执行不能案件,通过司法援助保险、慈善基金和司法救助等途径,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
根据最高法院案件台账清单,多措并举抓好落实。宁波中院将根据实际情况,通过重点督办、排名通报、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,推进该类案件执行工作落到实处。强化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沟通协调,严格落实“裁执分离”要求,为耕地保护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。
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,督促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及时足额向民营企业、中小企业支付欠款,从源头消除因款项拖欠影响市场主体生产发展。
认真落实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建立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长效机制的通知》要求,狠抓以党政机关、村委会(村经济合作社)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,严格落实报告、备案制度。
认真落实《省高院执行局关于在执行办案中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针对倾向性或突出性问题,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,确保执行办案法律效果、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。
及时妥善处置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,最大限度提高执行效率。持续推进案款超3个月无理由未发放案件清理工作和长期未结案清理工作。严把案件终本审批关和管理关。
稳步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,确保指挥中心有效发挥服务保障功能。充分发挥移动执行平台作用,应急响应系统年底前部署到位,确保“智慧执行”APP上线率。着力强化执行公开意识,当事人留言回复、执行线索核查、执行投诉处理率达到100%。大力推进无纸化办案,力争年底前全部实现无纸化办案。
完善细化科学配套、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。健全丰富重点工作、质效数据月通报制度,强化对执行干警绩效考核,明确问责程序、坚持奖惩并举,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、主动性,强化工作责任心。
牢固树立“将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”的思想,坚持“案结事了”高质量办案标准,充分发挥属地矛调中心作用,合力做好信访案件实质化解工作。
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《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》和《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,以及宁波中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实施方案,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,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,积极探索实践失信行为分级惩戒和信用分级修复机制,确保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和合理性,努力营造自动履行的良好氛围和环境。
认真落实《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》和省委、市委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相关意见,按照“减环节、减次数、减材料、减时间”要求,探索建立和深化完善司法拍卖不动产登记等“一件事”改革,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签署《关于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的纪要》,有效提升执行效率,节约执行工作成本,持续深化与政府部门执行联动工作机制,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。
1、规范采取财产查控及强制措施,严禁超范围、超标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;严禁违规采取拘留罚款措施。
2、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,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,充分吸引更多主体参与竞买,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。
3、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,帮助企业走出困境,同时也要防止被执行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,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。
4、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、限制消费以及信用修复措施,做到精准适用、救济及时,建立完善惩戒分级分类和守信激励机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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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执行庭